隐私政策


2014-02-07

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与韩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以韩文版本为准。

第 1 条(总则)

A. Team42(以下简称“本公司”)高度重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遵守法律法规及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B. 本公司通过本隐私政策,告知客户其个人信息的使用用途和方式,以及本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C. 本公司将隐私政策公布于服务界面或官方网站,以便客户随时轻松查阅和确认。

D. 本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放送通信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变更或内部运营规定的变更修订本隐私政策;修订隐私政策时,将标注版本号等,以便客户轻松了解修订内容。

第 2 条(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

A. 本公司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注册申请表或使用条款等,事先告知收集范围及收集、使用目的。

B. 本公司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如下:

1. 使用服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

性别、电话号码、出生日期、Facebook唯一识别号、Google账号唯一识别号、电子邮箱、服务使用记录、个人资料等注册信息、智能手机、统计数据、服务设置信息、访问日志等

2. 使用付费服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恢复及退款等)

电子邮箱、购买记录确认内容(购买日期、订单号、订单明细等)、为确认是否由本人以外的他人付款而需提供的实名及家庭关系证明

C. 本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 通过服务内输入、书面表格、电话、传真进行会员注册、咨询留言板、参与抽奖活动、配送申请、生成信息收集工具等

D.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同意外,本公司不收集思想、信仰、既往病史等可能明显侵害客户权利、利益或隐私的个人信息。

第 3 条(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本公司收集及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A. 履行服务提供相关合同及因提供付费服务而进行的费用结算

提供内容、付费服务使用计费、本人认证

B. 用户管理

个人识别、防止不良会员的不正当使用及未经授权的使用、确认重复注册、确认注册意愿、为纠纷调解保存记录、处理投诉等民事诉求、传达通知事项

C. 用于营销及广告

开发新服务及提供定制服务、根据统计学特征提供服务及投放广告、确认服务有效性、掌握访问频率、会员服务使用统计、提供活动及广告性信息与参与机会

第 4 条(个人信息的使用及提供)

A. 本公司在使用条款、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所告知的范围内使用及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不会超出该范围使用或提供。尤其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将审慎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

1. 在服务中,本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及本人选择的异性评价将与其他会员共享。

2. 因出售、并购等导致本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被完全继承或转移时,本公司将事先详细告知转移个人信息的事实、接收个人信息者(以下称“营业受让人等”)的姓名(法人为法人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以及客户不希望转移个人信息时可撤回同意的方法和程序,并赋予客户撤回其个人信息相关同意的选择权。

B. 经客户同意的情况,或即使未经客户同意,但为费用结算所必需,以及韩国《国税基本法》、《地方税法》、《通信秘密保护法》、《关于金融实名交易及保密的法律》、《关于信用信息利用及保护的法律》、《电气通信基本法》、《电气通信事业法》、《消费者基本法》、《韩国银行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本公司仍可超出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时向客户告知的范围或使用条款中明示的范围使用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但即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也并非无条件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而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供。

C. 对于履行服务提供相关合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因经济、技术上的原因而明显难以取得通常同意的,本公司即使未取得客户同意,也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 5 条(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A. 在用户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期间,本公司保存用户的个人信息。

B.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其收集目的或接收目的达成后将予以销毁。用户注销会员或因虚假填写个人信息而被处以删除会员ID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将被删除,并处理为不得用于任何用途。但由于解除使用后存在发生盗用等损害的风险,个人信息将临时保存7天。7天后将从会员数据库中彻底删除。

C. 此外,发生冒用名义纠纷时为确认本人身份而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在确认本人身份后立即销毁。

D.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其收集及使用目的达成后将立即销毁,但以下各项信息将基于下列理由在明示的期限内保存,且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 对于因不当使用服务而在服务中引发问题的用户,为委托司法机关调查或保护其他用户,可将相关个人信息保存1年

2. 可在《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通信秘密保护法》、《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保存用户的个人信息。

甲. 合同或撤回要约等相关记录:5年

乙. 货款支付及商品供应相关记录:5年

丙.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

丁. 标示、广告相关记录:6个月

戊. 访问日志、服务使用记录:3个月

己. 本人确认相关记录:6个月

第 6 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A. 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在其收集及使用目的达成或保存、使用期限届满时,除依据客户同意、使用条款、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存的情况外,将立即销毁相关信息。

B. 对于记载于纸质文件上的个人信息,本公司将使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对于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个人信息,本公司将采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予以删除。

第 7 条(客户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A. 客户可随时查阅或更正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使用及提供记录、对收集、使用及提供的同意记录。如相关个人信息存在错误或经判明已超过保存期限等,被认定需要更正或删除的,本公司将立即予以修改。

B. 希望查阅及更正在线注册信息的客户,通过网络客服中心在线咨询或以电子邮件联系网站管理员的,本公司亦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C. 代理人到访要求出具查阅证明时,本公司将要求其提交可确认是否已获得合法委托的委托书、本人的印鉴证明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等,以准确确认代理人身份。

D. 客户要求更正个人信息错误的,在更正完成之前,本公司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E. 本公司已向第三方提供错误的个人信息的,将立即向该第三方通知更正处理结果,以使其予以更正。

F. 客户应准确输入最新的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应通知本公司。因客户自行输入不准确的信息,或未通知本公司而导致本公司无法知悉的客户信息变动所产生的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G. 客户盗用或侵害他人信息、输入虚假信息的,可能被解除服务并丧失会员资格,并可能依据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H. 客户反复要求查阅、提供个人信息等可能妨碍业务开展,或因数量较大而产生费用的,本公司可推迟或拒绝客户的要求,或向客户收取业务处理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复印费等)。

第 8 条(客户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为向每位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本公司使用可存储并随时调取用户信息的“Cookie”。

1. Cookie的使用目的

分析会员与非会员的访问频率、访问时间等,掌握用户的偏好和兴趣领域并进行轨迹追踪,掌握各类活动的参与程度及访问次数等,以此进行精准营销并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

2. 拒绝Cookie设置的方法

用户可拒绝安装Cookie。但拒绝安装Cookie时,部分需要登录的服务可能难以使用。

(设置方法,以IE为准)网页浏览器上方的 工具 > Internet选项 > 隐私 > 阻止站点

第 9 条(撤回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同意)

A. 客户可随时撤回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所作出的同意。客户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及专员,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删除个人信息等必要措施。

B, 客户撤回同意后本公司采取销毁个人信息等措施的,将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客户通知该事实。

第 10 条(保护个人信息的技术性/管理性措施)

A. 技术性措施 本公司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为防止丢失、被盗、泄露、篡改或损毁,确保其安全性,采取以下技术性措施。

1. 采取防止访问记录被伪造、篡改的措施。

2. 根据个人信息的种类,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水平进行加密存储,或在传输时应用加密技术进行管理。

3. 使用杀毒软件采取措施防止电脑病毒造成的损害,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并在突发病毒出现时,于杀毒程序发布后立即提供,以防止个人信息受到侵害。

4. 采用利用加密算法在网络上安全传输个人信息的安全装置。

5. 为防范黑客攻击等外部入侵,在各服务器上使用防火墙系统及漏洞分析系统,尽最大努力保障安全。

B. 管理性措施

1. 本公司制定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内部管理计划。

2. 本公司将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限制在必要的最少人员范围内。

3. 本公司定期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开展关于掌握新安全技术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的公司内部培训及外部委托培训。

4. 本公司在员工入职时通过安全承诺书事先防止人为的信息泄露,并建立内部程序,以审查隐私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员工的遵守情况。

5.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业务交接须在保持安全的状态下彻底进行,并明确入职及离职后个人信息事故的相关责任。

6. 个人信息与一般数据不混合保存,而是分开保存。

7. 将机房及资料保管室等设定为特别保护区域,控制出入。

8. 对于因客户的失误或互联网的基本风险而发生的事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客户应妥善管理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自行保护本人的个人信息并自行承担责任。

9. 因内部管理人员的失误或技术管理上的事故导致个人信息被盗、泄露、篡改、损毁的,本公司将采取适当的对策并给予补偿。

第 11 条(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举报)

A. 为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本公司设有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如对客户个人信息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下列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或个人信息管理专员。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专员]

姓名:罗成洙

联系电话:02-6338-7651

电子邮箱:team42kr@naver.com

B. 如需其他个人信息相关咨询,可向以下机构咨询。

–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电话 118 / 电子邮箱 118@kisa.or.kr / 网站 http://www.118.or.kr

–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电话 02-580-0533 / 网站 http://www.privacymark.or.kr

– 大检察厅互联网犯罪调查中心:电话 02-3480-3600 / 网站 http://icic.sppo.go.kr

–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电话 02-392-0330 / 网站 http://www.police.go.kr

附则

第1条 生效日期

本隐私政策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